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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旅游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0年11月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汉樵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10月11日交由财经委办理后,我委将《条例(草案)》分别发往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征求意见,于10月25日召开《条例(草案)》论证会听取了省直有关单位、贵阳市有关单位及2家旅行社的意见。11月5日召开财经委员会第59次会议,结合征求到的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重新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省旅游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已经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199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在施行过程中对促进我省旅游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旅游业发展出现的新问题,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现实需要,大部分内容需要调整。加快旅游业发展,建设旅游大省,是一项战略性事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为促进我省旅游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努力在三至五年内建成旅游大省,旅游强省,完善其法制保障,在国家旅游法出台还需要一段时间的情况下,重新制定我省旅游地方性法规显得尤为迫切、必要。《条例(草案)》从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专章规定了系列的促进旅游发展措施,从制定旅游发展规划为源头统筹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从规范旅游投诉处理、旅游人员从业规范、旅游安全责任等多方面保障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强化细化了旅游综合协调的内容。财经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贵州实际,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在第二条“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后增加“旅游安全与保险”。

  2、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合理安排乡村旅游的用地”改为“合理安排乡村旅游服务设施的用地”。

  3、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土地利用规划”改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将第三十七条中“在节假日等旅游高峰期和重要旅游接待活动前”改为“在旅游高峰期前”。

  5、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改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前,应当听取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依法举行听证”。

  6、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末“旅游者自愿给付的费用除外”一句。

  7、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

  8、删去第四十四条中“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一句。

  9、将第四十五条并入第四十六条,为第二款。(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下同)。

  10、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末“并对车辆进行检查”一句。

  11、将四十九条第一款移作第十七条第一款。

  12、将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达到”改为“临近”。

  13、将第五十五条中“并应从具有相应资质的旅游经营者”改为“并应当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相应资质的旅游经营者”。

  14、在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大型游乐设施”后增加“旅游景区和游乐场所专用机动车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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