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2年7月25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程孟仁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随着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公共汽车以及出租汽车已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2005年10月1日和2008年1月1日,《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先后颁布施行,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城市公共交通得到更进一步发展,为方便广大市民出行和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服务能力不足,质量不高,主体地位尚未确立,与市民需求仍有较大差距;二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运营组织程度低,安全隐患大;三是该行业经营点多、线广、分散性强,行业管理难度较大;四是经营权私下倒卖屡禁不止,转让价格也不断攀升,既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也给行业管理造成了极大困难;五是经营不规范。少数个体经营者只顾追求经济利益而疏于服务质量和规范经营,广大乘客对此十分不满。
综上,保障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客运,有效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存在的问题,制定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客观需要的《条例(草案)》,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起草过程
按照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及贵州省道路运输局成立了起草小组,开始《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形成初稿后,多次邀请省直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广泛听取地方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学习借鉴了外省市立法及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两次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书面征求了9个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在“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经2012年6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城市公共交通的管理体制
我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职能整体划转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后,原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与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合并组建省道路运输局,具体负责全省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各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或将其所属道路运输管理处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合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条例(草案)》根据管理体制的变化,重新规定了管理机构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二)公共汽车客运的优先发展
原《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规定了城市公共交通属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交通的主体,应当优先发展等内容,但我省许多地方并未得到真正落实,主要原因是城市政府对城市公交优先发展的认识不高、重视不够,引导城市公共汽车优先发展的职责不够明确,也缺少对城市政府相关责任的考核,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因此,《条例(草案)》明确了公共汽车客运的主体地位,强化了城市人民政府的职责,具体规定了城市人民政府在规划编制、设施建设、土地划拨、对公共汽车客运的财政补贴和补偿、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在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客运有关工作的考核等职责。
(三)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许可
《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规定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通过公平竞争、有偿出让方式实行特许。城市公共交通中的公共汽车客运承担了最大量的公共交通服务,具备公益性事业特征,又由于其在线路经营、运营方式、运输票价等方面不能完全依靠市场竞争,故政府从资金、政策方面给予投入、补贴和倾斜是必要的。实际上,我省大多数城市未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实施有偿出让。我省绝大部分公共汽车客运入不敷出,同时还普遍承担着广泛的社会公益性和政府指定性运输任务,而政府在财政投入和补贴方面却往往缺乏或不足,对城市公共汽车经营权实施有偿出让,必然进一步加大经营者的运输成本和经济负担,也不符合政府对公益性事业实施特许和补贴的基本做法。《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对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许可不再实施有偿出让。同时,采取以安全生产、服务质量为核心内容的招标方式实施许可。
(四)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许可
早些年,出于财政增收等目的,城市政府在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中普遍采取拍卖方式,使拍卖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成为多数城市经营权出让的主要方式。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拍卖价格也一路攀升,给经营者带来了巨大的经营成本和压力,也让乘客增加了消费支出。从全国来看,大多数省、市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采取招投标方式来实现行政许可。为逐步解决我省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价高等问题,《条例(草案)》明确以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标方式实现经营许可,取消经营权拍卖的方式。
(五)经营许可方案的报批程序
《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权出让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制订,经市、州政府或行政公署审查,报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作出审核决定。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利益主体多元、社会关系复杂和综合性极强等行业特点,尤其是我省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减少的整体要求,经广泛调研论证,《条例(草案)》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方案,由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核准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的审批流程。城市公共交通是一个敏感行业,经营许可方案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有利于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确保经营许可授予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行业稳定。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县级或者设区的市客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六)城市公共交通的延续经营和顺延
《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生效前合法取得的经营权继续有效,出让期届满可以按照原期限依法有偿顺延一轮”。我省自2006年以来,已有部分市县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期限届满并顺延,但还有相当数量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尚未届满。考虑到制度设计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公平性,《条例(草案)》规定对《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施行前取得的经营权,仍然准许在期限届满后顺延一轮。但“顺延一轮”的表述修改为“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并进一步细化了申请人在经营主体条件、运营安全、运营服务、运营行为等方面的规范要求,以便从服务和安全规范着手,运用质量信誉考核等手段加强监管,保障服务优质、运营安全良好的经营者可以继续从事经营。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程孟仁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随着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公共汽车以及出租汽车已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2005年10月1日和2008年1月1日,《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先后颁布施行,全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城市公共交通得到更进一步发展,为方便广大市民出行和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省城市公共交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服务能力不足,质量不高,主体地位尚未确立,与市民需求仍有较大差距;二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运营组织程度低,安全隐患大;三是该行业经营点多、线广、分散性强,行业管理难度较大;四是经营权私下倒卖屡禁不止,转让价格也不断攀升,既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也给行业管理造成了极大困难;五是经营不规范。少数个体经营者只顾追求经济利益而疏于服务质量和规范经营,广大乘客对此十分不满。
综上,保障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客运,有效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存在的问题,制定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客观需要的《条例(草案)》,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起草过程
按照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及贵州省道路运输局成立了起草小组,开始《条例(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形成初稿后,多次邀请省直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广泛听取地方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学习借鉴了外省市立法及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省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两次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书面征求了9个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在“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经2012年6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城市公共交通的管理体制
我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职能整体划转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后,原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与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合并组建省道路运输局,具体负责全省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各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或将其所属道路运输管理处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局合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条例(草案)》根据管理体制的变化,重新规定了管理机构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二)公共汽车客运的优先发展
原《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规定了城市公共交通属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交通的主体,应当优先发展等内容,但我省许多地方并未得到真正落实,主要原因是城市政府对城市公交优先发展的认识不高、重视不够,引导城市公共汽车优先发展的职责不够明确,也缺少对城市政府相关责任的考核,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因此,《条例(草案)》明确了公共汽车客运的主体地位,强化了城市人民政府的职责,具体规定了城市人民政府在规划编制、设施建设、土地划拨、对公共汽车客运的财政补贴和补偿、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在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客运有关工作的考核等职责。
(三)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许可
《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规定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通过公平竞争、有偿出让方式实行特许。城市公共交通中的公共汽车客运承担了最大量的公共交通服务,具备公益性事业特征,又由于其在线路经营、运营方式、运输票价等方面不能完全依靠市场竞争,故政府从资金、政策方面给予投入、补贴和倾斜是必要的。实际上,我省大多数城市未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实施有偿出让。我省绝大部分公共汽车客运入不敷出,同时还普遍承担着广泛的社会公益性和政府指定性运输任务,而政府在财政投入和补贴方面却往往缺乏或不足,对城市公共汽车经营权实施有偿出让,必然进一步加大经营者的运输成本和经济负担,也不符合政府对公益性事业实施特许和补贴的基本做法。《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对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许可不再实施有偿出让。同时,采取以安全生产、服务质量为核心内容的招标方式实施许可。
(四)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许可
早些年,出于财政增收等目的,城市政府在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中普遍采取拍卖方式,使拍卖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成为多数城市经营权出让的主要方式。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拍卖价格也一路攀升,给经营者带来了巨大的经营成本和压力,也让乘客增加了消费支出。从全国来看,大多数省、市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采取招投标方式来实现行政许可。为逐步解决我省出租汽车经营权拍卖价高等问题,《条例(草案)》明确以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标方式实现经营许可,取消经营权拍卖的方式。
(五)经营许可方案的报批程序
《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权出让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制订,经市、州政府或行政公署审查,报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作出审核决定。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利益主体多元、社会关系复杂和综合性极强等行业特点,尤其是我省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减少的整体要求,经广泛调研论证,《条例(草案)》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方案,由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核准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的审批流程。城市公共交通是一个敏感行业,经营许可方案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有利于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确保经营许可授予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行业稳定。因此,《条例(草案)》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县级或者设区的市客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六)城市公共交通的延续经营和顺延
《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生效前合法取得的经营权继续有效,出让期届满可以按照原期限依法有偿顺延一轮”。我省自2006年以来,已有部分市县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期限届满并顺延,但还有相当数量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尚未届满。考虑到制度设计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公平性,《条例(草案)》规定对《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施行前取得的经营权,仍然准许在期限届满后顺延一轮。但“顺延一轮”的表述修改为“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并进一步细化了申请人在经营主体条件、运营安全、运营服务、运营行为等方面的规范要求,以便从服务和安全规范着手,运用质量信誉考核等手段加强监管,保障服务优质、运营安全良好的经营者可以继续从事经营。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