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省人大常委会:
收到《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办理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件的函》(黔人常办函〔2012〕11号)后,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建议的办理工作,立即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2〕72号),对办理工作作出部署,明确了办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各承办部门和单位把主任会议督办件作为重点建议进行办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部署,组织研究和制订办理工作方案,明确办理责任、工作措施和时间安排,以解决建议提出的问题为切入点和落脚点,落实工作措施,加强沟通协调,拓展办理深度,强化现场办理,努力通过办理一件建议,解决一批类似问题,推动一个方面工作。
按照省委书记、省长赵克志关于“落脚点要体现在求实效上”的批示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加大了指导、督促和检查力度,组成督导调研组先后到贵阳市、黔南州、修文县、都匀市、独山县、三都县和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教育厅等市(州)、县(市、区)和省直有关部门开展督导调研,督促各地各部门做好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并征求人大代表对重点建议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办理落实情况和办理意见,省政府办公厅进行了综合整理,形成答复意见稿,按程序报分管副秘书长、副省长审批,再正式答复代表。经沟通,代表对6件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建议的办理均表示满意。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请求协调解决三都水族自治县中国水族文化博物馆建设资金的建议》(第135号建议)办理情况
水族是全国17个拥有本民族语言、文字、历法的少数民族之一,历史悠久、文化独特。三都水族自治县是我国唯一的水族自治县,在三都建设中国水族文化博物馆,对三都打造水族文化旅游发展创新区,保护、传承和展示水族文化,促进我省多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省发展改革委已先后争取、安排资金150万元用于支持中国水族文化博物馆建设,2012年6月又安排了2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编制中国水族文化博物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省民委将扶持民族博物馆计划列入民族事业发展十大推进计划,并于2011年安排20万元用于支持中国水族文化博物馆的文物收集工作;省文物局多次实地指导三都县文化文物部门做好筹建博物馆的各项基础工作,同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国水族文化博物馆的文物征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等。
为有效解决中国水族文化博物馆建设项目存在的困难和问题,2012年8月27日,省发展改革委召集了省民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等有关部门在三都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中国水族文化博物馆建设相关事宜。会议决定,中国水族文化博物馆建设规模参照市(州)级博物馆建设标准不超过6000平方米,按照《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水族文物藏品的数量和种类,合理确定博物馆的功能和陈列布局。下一步,省有关部门将不断加大对中国水族文化博物馆建设的支持力度。一是继续给予资金补助,同时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争取项目资金支持;二是继续指导三都县做好中国水族文化博物馆建设项目可研报告、设计规划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文物收集管理等工作,争取中国水族文化博物馆早日开工建设。
二、《关于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群众集资不要搞一刀切的建议》(第118号建议)办理情况
自2009年我省启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以来,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全省由点到面迅速推进。截至目前,全省累计投入财政奖补资金70多亿元,带动农民投劳拆资、以资抵劳和社会捐赠近100亿元,建成交通、水利、文体活动场所等各类村级公益事业项目近3万个,修建通寨公路和人行步道3万多公里,重点打造了100余个一事一议示范村寨,改善了我省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建议中提出“群众乐意接受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按人口和田土的方式进行分段建设和筹资筹劳建设”的意见,对进一步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目前各地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积极性很高,部分群众愿意出资,也有一定的筹资能力。但也存在一些情况:一是我省农村大部分地区仍然较穷,有出资能力的农户毕竟是少数,群众集资建设公益事业,将会影响大部分农户的生产可持续发展能力;二是实际工作中,如果允许向农户集资,可能会给个别地方向农民搞集资摊派留下空子,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三是由于农村贫富不均,向农户集资可能产生分担不均等不公平问题,引发农村社会矛盾。因此,我省坚持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不得向农户摊派集资的政策不变,有能力的群众可通过自愿捐赠方式支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也可以通过以资抵劳方式解决当前农村劳动力短缺的问题。下一步,省有关部门将继续搞好调研工作,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措施,加强监管,总结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在建设农村“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中的有效作用。
三、《关于建议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第26号建议)办理情况
(一)关于加强职业教育调研,制定符合省情的职教方案并向教育部反映的问题。我省职业教育以突破高中阶段教育为重点,坚持规模、专业、质量、效益和经济结构调整深度融合,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院校联合等多项教育教学改革,通过深入调研,制定实施了相关工作方案。一是启动突破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工程,加快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1〕11号)要求,制定了突破高中阶段教育4年实施方案,共投入17.6亿元,实施全省42个县(市)高中阶段中职学校建设项目。2011、2012两年已投入7.8亿元。二是大力推进清镇职教城建设。清镇职教城规划建设占地约10平方公里,分别设置东区和西区,其中,东区用地面积6200亩,西区用地面积11287亩。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引进职业院校20所左右,在校生规模达到15万人左右,使其成为设备配套、专业齐全、人才聚集、环境优美,面向全省、辐射西南的西部重要职教城。三是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使新增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等普遍接受职业技能培训,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和就业创业需求,适应我省“三化”进程对技能人才培养输送的要求。同时,争取每年获得1亿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我省职业院校建设。
今年6月,我省向教育部上报了《关于支持贵州省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报告》,恳请教育部加大对我省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一是在国家级示范性中职学校建设的名额分配和二期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投入上给予倾斜。二是专项支持毕节市等职教聚集区基础能力建设。三是增加我省免费接受中职教育的学生比例。四是把我省列为全国经济落后地区改革发展职业教育的实验区。
(二)关于利用现有资源,打破常规,研究创新普职携手共同完成突破高中新教育模式问题。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研究探索实行职业教育的新模式。一是2012-2015年,持续扩大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实现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目标,使新增劳动力广泛接受职业教育。今年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达到25万,比去年招生规模增加3万多人,到2015年基本实现普职比例大体相当。二是实施教育扶贫工程,积极开展东西部、城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从今年开始,每年输送7万名以上初中毕业生到省外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三是支持建设一批办学规模大、教育质量高、服务经济社会建设能力强的国家示范性职业院校。通过发挥示范学校在办学体制、办学模式、运行机制、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建设覆盖全省的较为完善的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
(三)关于出台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政策问题。近年来,我省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文件,先后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的意见》(黔府办发〔2010〕3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1〕1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意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制度的意见》等。目前,《贵州省职业教育暂行条例》已修改完毕,按程序送审后将尽快颁布实施。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我省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四、《关于修改〈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的建议》(第120号建议)办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木材实行凭证运输制度,木材范围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2006年10月1日施行的《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规定,木材范围包括“原木、锯材、竹材、木片、树蔸、木炭和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体树木”。建议中提出“将原条、旋切单板、刨花板、胶合板、指接板和细木工板列入木材范围”的意见,省有关部门在制定《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时未予列入,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是原条属于原木范畴,在实际生产中基本没有销售原条情况;二是刨花板、胶合板、指接板和细木工板均属人造板,是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属木材制品;三是规定木材范围过宽,不利于正常的流通和监管,也不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国家法律、法规对木材和木材制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采伐林木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运输木材必须取得木材运输证,经营加工木材必须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目前,我省确实存在一些企业或经营者违法收购无证木材、非法经营加工、偷逃税费等问题,省林业厅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加强源头管理,加大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执行力度。同时,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管理,规范经营加工行为,加大对违法经营加工、无证运输木材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依法保护森林资源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关于建立健全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议》(第6号建议)办理情况
(一)关于在污水处理和垃圾填埋项目实施中积极争取国家支持配套完善城镇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并从省级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安排专项配套的问题。为加快我省城镇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十一五”以来,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共获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52.52亿元,占总投资的81%,其中,中央预算内补助25.74亿元,中央以奖代补资金17.65亿元(管网补助专项资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9.12亿元;引入社会资金1.99亿元,占总投资的2.4%。这些资金的注入,缓解了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为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污染减排任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建设资金不足仍是制约我省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因素。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正在制定省级“两场”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采取投资补助和贴息两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对于贫困县、普通县(区)、中心城区分别制定了由高到低不同的资金补助标准,重点加大对贫困县污水收集系统建设资金投入。一是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同时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配套资金,减轻地方政府财政压力。二是完善我省污水处理运营制度,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探索建立合理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专款用于污水收集系统设施建设运营。
根据《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国务院办公厅《“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2012〕24号)和《“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国办发〔2012〕23号)要求,我省编制了《贵州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草案)》,提出进一步完善县城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城镇建成区污水收集管网系统,推进重点流域建制镇及非重点流域重点镇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期间规划建设污水收集管道8072.2公里,预计投入资金100.9亿元。
(二)关于在“十二五”期间着力解决管网建设滞后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我省编制完成了《贵州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黔府发〔2011〕38号),提出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县城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到2015年,基本实现所有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省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24万吨,新建配套管网约4900公里,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
省政府十分重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问题,要求各地加快配套管网建设。省里已批复管网项目建设滞后的,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按批复长度建设收集网管。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雨污分流系统建设和老城区管网改造。部分没有考虑雨污分流管网的建设项目、未实施老城区管网改造工程以及新城区管网建设未启动的,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建设责任,认真抓好配套支线管网建设,确保与污水收集主干管连接,使污水收集做到应收尽收,污水以外的其他地表水和地下径水不进入污水处理厂,污水不排入河流,真正实现雨污分流,提高COD进口浓度。
(三)关于建设污水集中处理系统的问题。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根据城市规划,遵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按“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设计并组织实施。由于污水管道是无压管道,因此要结合城市建成区布局及自然分水岭的情况,经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服务区域,实行区域集中处理。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经过对处理工艺和建设方案的比选,合理选择投资小、运行费用低的处理工艺和建设方案,力求在处理能力与效率、建设规模与单位投资、运行管理与效益等方面实现优化组合。设施处理水量随着服务区域内收集管网的完善和建成区面积的扩大而逐步递增。
六、《关于建立红枫湖上下游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的建议》(第98号建议)办理情况
红枫湖是贵阳市的主要饮用水源地。根据《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红枫湖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占平坝县国土总面积的82.48%。多年来,平坝县为了保证红枫湖的水质达标和饮用水安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经济建设方面作出了巨大的牺牲。2005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黔府函〔2005〕38号),贵阳市给予平坝县生态补偿费150万元,从2006年起到2010年,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新增10万元。2009年,平坝县修建污水处理厂,贵阳市又分别于2009年、2010年每年给予500万元的资金支持。2005-2010年,共给予平坝县生态补偿费2050万元。
为协调红枫湖流域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矛盾,促进红枫湖流域生态保护区与受益区的协调、公平、和谐发展,调动上下游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2012年7月31日,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贵州省红枫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7号),按照“治理者受益、污染者赔偿、利用者补偿”的原则,在贵阳市和安顺市之间实施红枫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生态补偿资金实行按月核算、按季通报、按年缴纳。贵阳市人民政府和安顺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上年度生态补偿资金核算结果和应缴纳总额通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总额按2:8比例分别缴入省级财政和对方市级财政。逾期不缴纳的,省财政厅将通过办理上下级结算扣回拖欠款项。贵阳市人民政府和安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补偿资金纳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获得补偿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补偿资金纳入同级环保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红枫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环保能力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201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