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第120号代表建议督办情况的报告
主任会议:
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上黔南州代表团黄永健、邓小丽、韦荣宗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的建议》(第120号),主任会议确定由省林业厅、省法制办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华祥牵头督办。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委员会于2012年7月24日分别向省林业厅、省法制办发去了督办函;7月31日,省林业厅就建议办理情况及时向委员会进行了回复,省法制办也将对提建议代表的答复转发给委员会。受陈华祥副主任委托,8月27日,委员会由何述祥主任委员带队,赴独山与提建议代表进行座谈,征求代表对建议办理结果的意见,并就办理结果和代表意见向陈华祥副主任做了汇报。现将建议督办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随着木材加工业的不断发展,我省林业执法力量相对薄弱。相当一部分木材加工商将非法砍伐的木材进行加工,转变为合法的木材产品进行流通,客观上助长了对森林资源的破坏。为此,代表们提出,扩大木材的定义范围,在《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之“木材”的定义中,增加“原条、旋切单板、刨花板、胶合板、指接板和细木工板”木材产品,以上木材产品都纳入《办法》对木材的管理中,需要砍伐证和运输证,加工后同样凭证才能运输。
从答复内容看,省林业厅、省法制办对代表建议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调研。详细解释了《办法》制定时的相关背景和法律依据。一是由于“原条”应当属于原木范畴,因此没有在“原木”之外专门列入木材的定义范围;二是旋切单板、刨花板、胶合板、指接板和细木工板均属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木材制品,国家法律、法规对木材和木材制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分别进行管理,不宜混淆;三是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未将上述木材制品纳入“木材”范围,是为了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林产工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针对一些企业或经营者违法收购无证木材,非法经营加工等问题,林业厅提出,将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大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执行力度,加强源头管理,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同时,还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管理,规范经营加工行为。
黄永健等代表对省林业厅、省政府法制办高度重视代表建议,认真研究及时答复的态度很满意,并对林业厅提出的整改措施表示赞同。
201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