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关于第98号代表建议督办情况的报告
主任会议:
今年年初,陶文彩、陶兴明、郭双琴三位代表在省十一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建立红枫湖上下游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的建议》的建议(98号)。根据4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第64次主任会议的要求,决定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忠良负责牵头督办。
周忠良副主任十分重视此件建议的办理工作,强调要以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此项工作。为切实做好督办工作,按照周忠良副主任的要求,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于6月下旬组建了督办小组,制定督办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同时,督办小组积极与陶文彩、陶兴明、郭双琴三位代表和建议承办单位(省水利厅、贵阳市政府、安顺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联系、沟通,及时了解98号建议办理进度。10月下旬,建议办理单位汇报了部门办理建议的结果和答复。督办小组结合“转作风、下基层、访代表”代表建议督办活动的安排,于11月上旬再次与提建议的代表进行联系,当面征求提建议代表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意见,并向周忠良副主任汇报建议办理和督办的情况。
在整个建议的办理过程中,督办小组在通过与代表和建议承办单位的联系,密切与代表沟通交流,征求意见,推进了建议的办理进度。建议承办单位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对建议中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认真办理代表建议,积极与代表进行沟通联系,代表对建议办理情况表示满意。
红枫湖是贵阳市的主要饮用水源地。根据《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红枫湖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占平坝县国土总面积的82.48%。多年来,平坝县为了保证红枫湖的水质达标和饮用水安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经济建设方面作出了巨大的牺牲。2005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黔府函〔2005〕38号),贵阳市给予平坝县生态补偿费150万元,从2006年起到2010年,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新增10万元。2009年,平坝县修建污水处理厂,贵阳市又分别于2009年、2010年每年给予500万元的资金支持。2005年至2010年,共给予平坝县生态补偿费2050万元。
为协调红枫湖流域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矛盾,促进红枫湖流域生态保护区与受益区的协调、公平、和谐发展,调动上下游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2012年7月31日,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贵州省红枫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7号),按照“治理者受益、污染者赔偿、利用者补偿”的原则,在贵阳市和安顺市之间实施红枫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生态补偿资金实行按月核算、按季通报、按年缴纳,省环境保护厅按月对生态补偿资金进行核算,每季度将核算结果向省财政厅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安顺市人民政府通报,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核算结果和应缴纳总额向省财政厅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安顺市人民政府通报。贵阳市人民政府和安顺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上年度生态补偿资金核算结果和应缴纳总额通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总额按2:8比例分别缴入省级财政和对方市级财政。逾期不缴纳的,省财政厅将通过办理上下级结算扣回拖欠款项。贵阳市人民政府和安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补偿资金纳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获得补偿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补偿资金纳入同级环保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红枫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环保能力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陶文彩、陶兴明、郭双琴三位代表对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加大力度,认真督促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作风给予好评。对建议承办部门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及时答复表示满意。针对建议中所反映的情况,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红枫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办法的相关内容,促进红枫湖上下游地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201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