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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2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教育设施、设备和师资等资源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的共享”。
  2、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必要的”。
  3、将第十三条第三款中“食堂管理人员”修改为“食堂工作人员”;并删去第四款中的“农村”。
  4、删去第十四条第三款中的“选派”。
  5、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最后一句调整为第四款,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补习机构的规范和管理”。
  6、将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的“用于学校建设”修改为“重点用于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
  7、在第六十四条中的“依法治教”后增加“依法治校”。
  8、将第六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两项,内容为:“(四)未按照规定维修、改造学校校舍的;(五)未按照规定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秩序的;”
  9、在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内容为:“违反规定拒收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
  10、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2年10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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