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规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除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2、在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后增加“具备完善的、符合水源水质条件、满足出水水质要求的水处理工艺设施”。
3、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水表自然损坏的,当月水费按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费”。
4、在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使用城市供水”后增加“(不含桑拿、洗浴等特等用水)”。
5、在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中的“定期抄表”后增加“按时送达缴费通知单”。
6、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用户逾期不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收取的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应缴金额的0.5倍。”
7、《规定》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2年11月1日”。
此外,还对《规定》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