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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2年1月4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郑 荣


省人大常委会:
  内务司法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0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进行了认真研究,将文本草案分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征求意见,并于12月15日召开论证会,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等单位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内务司法委员会于12月19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全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流动人口数量快速增长,流动人口已成为流入地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党和国家明确了对流动人口要“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工作方针,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条例》已不适应新时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需要,重新制定条例,对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是十分必要的。《条例(草案)》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我省实际,文本较为成熟,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在第九条第二款第一句中的“办理”后增加“或者不办理”。
  2、删去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的“或者流动人口服务中心”。
  3、将第十八条中的“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4、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居住证持有人的子女按照规定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5、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给予警告”。
  此外,还需对个别条款的文字作进一步的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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