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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七条第二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具体工作。”
  2、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3日”修改为“5日”。
  3、将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修改为“依法加入居住地工会等组织和参与居住地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4、将第三十五条中的“居住登记”修改为“居住管理”,将“办理”修改为“执行”。
  5、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2年10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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