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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开发区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2年5月23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贵州省开发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贵州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开发区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和促进我省开发区健康有序、更好更快地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分送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2012年4月11日和13日,召开省直有关单位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听取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4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使开发区的发展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不断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开发区快速发展,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一条“战略”之前增加“和城镇化带动”。
  2、在第四条“资源节约”之后增加“环境友好”。
  3、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主管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主管开发区的行政部门”;将第三款中的“分工”删除;将第四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所设立开发区的管理工作。”
  4、将第六条调整作为第二十一条。
  5、将第八条第六项中的“通讯”修改为“通信”,在句末增加“以及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
  6、将第十条调整作为第八条。
  7、将第十一条中的“应当”修改为“可以”;将第十八条调整作为第十一条第二款,并修改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除主要负责人和少数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可以实行聘用制”。
  8、在第十二条中的“代表本级政府”之前增加“根据授权”。
  9、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需要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办事机构”。
  10、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中的“总体”修改为“中长期”;删除第四项中的“负责”;在第六项中的“环境保护”之前增加“生态”,删除“监督”。
  11、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
  12、在第二十一条中的“经营性用地”之前增加“各类”,“用地者”之前增加“意向”。
  13、在第二十二条“经济开发实体”之前增加“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删除“经济开发实体以法人资格”。
  14、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对口帮扶城市以及国内其他地区,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开发区。”
  15、删除第二十四条中的“不同行政区域”,将“到开发区创办‘经济飞地’”修改为“联合兴办开发区或者到开发区创办产业集聚区”。
  16、将第二十五条中的“配套污水处理等”修改为“建设”,“零排放”修改为“达标排放”。
  17、删除第二十六条。
  18、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的“有显著效果的”修改为“效果显著的”;删除第三项;将第四项中的“国内确实需要的”修改为“行业内领先的”。
  19、在第二十八条中的“保险”之前增加“担保”,在“咨询”之后增加“劳动力培训”。
  20、在第二十九条之后增加一条,内容为:“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遵守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为职工营造文明、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21、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
  22、将第三十一条中的“同级”均修改为“本级”,删除第二款中的“发展支出”。
  23、将第三十三条中的“山地、坡地”修改为“未利用低丘缓坡”。
  24、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区发展加工贸易企业。”
  25、将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对高新技术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开发区兴建实验室或者工作站的,提供优惠用房。”
  26、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按照规定应当予以免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予免缴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7、在第四十二条句末增加“1995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和1996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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