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开发区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贵州省开发区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七条第六项句末“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中的“集中”删除。
2、删除第十条。
3、在第十一条第一款句首增加:“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将“派出机关”修改为“派出机构”。
4、在第二十一条中的“鼓励”之后增加“和支持”。
5、删除第二十三条中的“利润”。
6、在第二十四条中的“发展循环经济”之后增加“推进清洁生产”。
7、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2年7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