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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2年5月23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廖立宪


省人大常委会: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4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2月16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1年12月21日,委员会协助黔东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黔东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12年3月6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一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内务司法委、农业与农村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黔东南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黔东南自治州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同时,建议将第二十条中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并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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