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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八条第三款中的“街道办事处”后增加“(社区服务中心)”。
  2、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科普场馆应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将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在场馆显著位置公告。”
  3、《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2年3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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