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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2年1月4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1年11月2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11月24日和25日分别召开了有关部门和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条例》的意见。12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贵阳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在第八条第三款中的“街道办事处”后增加“(社区服务中心)”。
  2、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科普场馆应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将服务项目、开放时间在场馆显著位置公告。”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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