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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条例》中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六条中的“所有权行使人”修改为“经营管理单位”。
  3、在第七条第二款后增加:“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进行隧道、开挖深基坑、采掘、爆破等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隐患。造成周边房屋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予以修复,并依法予以赔偿。”
  5、在第十六条中的“使用人”后增加“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后增加“并依法予以赔偿。”
  6、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进行隧道、开挖深基坑、采掘、爆破、供水、供电、通信等工程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在第二款“施工单位委托”后增加“施工单位未委托的,房屋责任人可以申请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委托。”
  7、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危及公共安全的”修改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将第二款中的“特困家庭等低收入群体”修改为“五保户、特困家庭等”。
  8、在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及时进行白蚁灭治”前增加“白蚁防治机构”。
  9、将第二十五条中的“1万元”修改为“5000元”。
  10、《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2年3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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