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1月4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1年11月2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9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和部分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条例》的意见。12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条例》中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六条中的“所有权行使人”修改为“经营管理单位”。
3、在第七条第二款后增加:“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进行隧道、开挖深基坑、采掘、爆破等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隐患。造成周边房屋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予以修复,并依法予以赔偿。”
5、在第十六条中的“使用人”后增加“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后增加“并依法予以赔偿。”
6、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进行隧道、开挖深基坑、采掘、爆破、供水、供电、通信等工程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在第二款“施工单位委托”后增加“施工单位未委托的,房屋责任人可以申请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委托。”
7、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危及公共安全的”修改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将第二款中的“特困家庭等低收入群体”修改为“五保户、特困家庭等”。
8、在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及时进行白蚁灭治”前增加“白蚁防治机构”。
9、将第二十五条中的“1万元”修改为“5000元”。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1年11月2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9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和部分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条例》的意见。12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条例》中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六条中的“所有权行使人”修改为“经营管理单位”。
3、在第七条第二款后增加:“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4、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进行隧道、开挖深基坑、采掘、爆破等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隐患。造成周边房屋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予以修复,并依法予以赔偿。”
5、在第十六条中的“使用人”后增加“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后增加“并依法予以赔偿。”
6、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进行隧道、开挖深基坑、采掘、爆破、供水、供电、通信等工程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在第二款“施工单位委托”后增加“施工单位未委托的,房屋责任人可以申请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委托。”
7、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危及公共安全的”修改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将第二款中的“特困家庭等低收入群体”修改为“五保户、特困家庭等”。
8、在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及时进行白蚁灭治”前增加“白蚁防治机构”。
9、将第二十五条中的“1万元”修改为“5000元”。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