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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2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                  (2008年5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8年3月3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8年4月8日召开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以及部分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了对《条例》的意见。4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在第四条第一项中的“行政法规”后加上“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2、在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审议”前加上“会议”二字;
  3、将第十五条中的“依照规定程序”几字删去;
  4、将第四十一条中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一句修改为“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法制工作机构先行研究。必要时,由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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