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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气象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0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气象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迁移应当符合国家重点工程用地的有关规定”单列为一项,作为该款第二项。
  2、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0年1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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