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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0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9年7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贵州省科技厅厅长  于 杰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提高综合国力和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快,科技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993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科技进步法》,对促进科技进步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省自实施“科技兴黔”战略以来,始终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采取措施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据有关方面统计,2001年至2007年,我省共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奖励546项,其中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14项;专利授权量3638项,其中发明专利506项。科技进步促进了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科技进步因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由2005年的24.91%上升到2007年的33.88%。但从整体看,与国内发达地区相比,我省的科技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无论是在科技投入、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还是在科技服务水平、科技平台建设、科技人员待遇等方面都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科技经费投入不足,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科技投入重点不突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度不高,许多科研项目的实施存在低水平重复情况;三是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总体薄弱,资源分散,未能充分发挥效益;四是科技人才缺乏,科研开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较弱,重大科技成果和关键技术少;五是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弱,转化率低等。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推进科学技术体制、机制创新,促进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科技进步法》的规定,借鉴外省(区、市)的立法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起草依据及过程
  《条例(草案)》的起草依据主要是《科技进步法》等法律、法规。
  2008年1月,省政府法制办、省科技厅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随即开展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和调研工作,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印发各市、州、地科技行政部门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高法院、省检察院、省发改委、财政厅、人事厅、经贸委、知识产权局、科协等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召开了有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参加的论证会;起草小组还先后到福建、浙江、江苏、内蒙古进行了立法考察,并到遵义、安顺、黔东南等地进行了调研,听取基层有关部门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条例(草案)》列入立法计划后,起草小组加快了起草调研工作,对《条例(草案)》修改稿多次进行讨论和征求意见,根据调研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反复进行修改,采纳了各方面的合理意见。随后,省政府法制办又将《条例(草案)》发送9个市、州、地、部分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征求意见,在“贵州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条例(草案)》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二十多次反复修改,2009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形成《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分9章,共49条。第一章“总则”共9条,主要规定了指导方针、发展规划、经费保障、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和奖励等。第二章“科学研究、开发与应用”共6条,主要规定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职责、自主知识产权转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等。第三章“企业技术进步”共5条,主要规定了企业技术创新、实施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业绩考核等。第四章“农业和农村科学技术进步”共5条,主要规定了农业科研开发与应用、农民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和农业科技发展等。第五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共5条,主要规定了科研开发机构的布局及规划、建设和管理、科技开发机构体制、科技资源共享机制和科技机构科技创新等。第六章“科学技术人员”共7条,主要规定了科技人员权益、科技人才培养、科技人才评价、宽容失败制度和科技创新激励机制等。第七章“保障措施”共8条,主要规定了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体系、科技专项资金、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制、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和科研项目评审等。第八章“法律责任”共2条,规定了管理相对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1条,规定了施行时间。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关于财政性资金对科技的投入。近几年来,我省财政科技拨款随地方财政增长同步提高,对促进科技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增长幅度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用于科研经费的比例过少,科技发展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求不相适应。因此,根据《科技进步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在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这样规定,有利于我省科技投入可持续、稳定增长,为我省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的科技保障和支撑。
  2、关于农业与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我省是一个欠开发、欠发达的内陆农业省份,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我省农业和农村科技水平在全国处于落后水平,且农业和农村科技人才不足。加强农业和农村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对于运用科技手段改善民生、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实现农业科技和民生科技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科技进步法》只在第二十三条对农业科技进步作了原则规定。为更好地促进我省农业与农村科技进步,《条例(草案)》将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设立专章作为第四章,加大了农业与农村科技的份量,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方面的职责;二是着重强调了各级财政应安排农业科研、技术推广、技术培训专项经费,保障和巩固科技对农业发展的支撑性作用,提高农业实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同时,大力支持培养我省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和乡土人才,对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水平的农民,由有关部门对其以实践技能为主的相关考核后颁发专业技术证书;三是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对科技人员面向农村开展科技服务,在技术、资金、生产资料等方面给予扶持;四是推进农村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3、关于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人员是科学技术进步的主力军,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是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动力。因而从制度上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条例(草案)》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就相关问题作了规定:一是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创业和以多种形式开展技术推广、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工作;科学技术人员被选派到企业、农村服务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其岗位、职务和工资;对科学技术人员与企业联合申请科研项目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二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科学技术人才评价制度,完善以业绩、能力为主要评价指标的多元化动态考核评价体系,对科学技术人才实行分类管理。三是对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成果转化等方面成绩突出的科学技术人员,在项目申报、岗位聘用、成果奖励、职称评审时应当优先考虑。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完善科学技术人员业绩与报酬挂钩的分配制度,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4、关于保障措施。由于我省各级政府的财力有限,为保障科学技术创新需要,除了进一步增加各级财政的科技资金投入外,还需要吸引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发展科技进步事业,以弥补财政投入的不足。因此,《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科技资金投入体系、加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科研基础条件平台等方面的责任。同时,考虑到科研开发、科技创新存在较大风险,需要从制度上解除科研开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根据《科技进步法》的规定,《条例(草案)》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设立风险投资资金,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科学技术创业风险投资领域,扩大风险投资规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创新的信用担保、保险等业务。为加强对科研项目的全程监控、管理,促进我省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应当建立科技项目评审、成果管理、科技进步统计等制度。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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