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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0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9年7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先忧


省人大常委会:
  2009年6月10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按照法定的审议程序,我委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将《条例(草案)》分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及省直有关单位、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广泛征求意见。此前,我委派员参加了《条例(草案)》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和修改工作。6月23日,我委召开了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农业委员会、省发改委、省卫生厅、贵州大学、省社科院、贵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23家单位参加的法规论证会,并于6月24日至26日到贵阳市及小河区、贵州科学院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7月3日,召开教科文卫委员会第11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1993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科技进步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科技进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从目前情况看,我省在科技投入、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水平、科技平台建设、科技人员待遇等方面,与其他发达省区相比,还存在明显的差距。以上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科学技术体制、机制的创新和发展。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科技进步法》,需制定一系列具体措施来保障我省的科技进步。同时,为了将我省近几年来在科技进步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用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文本较为成熟,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的修改意见
  1、将第二条中的“技术推广和服务、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修改为“技术推广服务、科学技术普及交流等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2、将第三条中的“合作创新”前加上“自主创新”。
  3、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行政法规”修改为“法规”;将该条第三款中的“在合理期限内”修改为“3年内”。
  4、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之间”。
  5、在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前加上“科学技术人员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
  6、删除第三十六条中的“自主创新”。
  此外,对个别条款文字表述还需作进一步的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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