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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0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推动跨区域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合作”修改为“鼓励推动国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交流与应用合作”。
  2、在第四十二条中的“技术开发”后增加“技术交流”几字。
  3、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0年1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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