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人民调解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贵阳市人民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的“核对当事人和代理人身份”修改为“核对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身份”;第三项中的“出示和核对有关证据”修改为“组织当事人出示和核对有关证据”。
2、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履行下列职责”几字;同时删去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应当”两字。
3、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0年3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9年11月24日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贵阳市人民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的“核对当事人和代理人身份”修改为“核对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身份”;第三项中的“出示和核对有关证据”修改为“组织当事人出示和核对有关证据”。
2、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履行下列职责”几字;同时删去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应当”两字。
3、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0年3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