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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人民调解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05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9年11月23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连华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9 年8月26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人民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9年9月10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9年9月17日召开了有省司法厅等10多个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条例》的意见。10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的“核对当事人和代理人身份”修改为“核对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身份”;第三项中的“出示和核对有关证据”修改为“组织当事人出示和核对有关证据”。
  2、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履行下列职责”几字;同时删去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应当”两字。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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