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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0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9年7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进一步发挥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的作用,结合毕节、铜仁地区人大工委工作的实际,对《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会后将《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寄送到毕节、铜仁地委、行署和地区人大工委及两地所属18个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同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2009年6月2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的监督职权,提高监督质量,根据工作实际,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铜仁地委认为,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目前省民政厅正在与毕节、铜仁地区商议研究撤地建市事宜,考虑到修正案的法律权威性和时效性,建议暂不修改。对此,我们征求了省民政厅的意见。据介绍,目前毕节、铜仁两地区已向省人民政府呈报撤地建市的请示报告,其中有些问题还在商议中,且还需报中央批复,有关工作开始进行。考虑到撤地建市得有一个过程,不是一两年的事,因此,未采纳该意见。
  2、毕节地委、地区人大工委、行署和铜仁地区人大工委认为,为了更好地发挥地区工作委员会的作用,简化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人员的手续、程序,建议在该条例中将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两院”人员授权地区工作委员会任免。对此,我们对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 》,认为依法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是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为与有关法律法规相一致,故未采纳该意见。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连同《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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