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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0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五条第五项修改为“听取和审议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根据工作需要,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组织本地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区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工作评议;”
  2、将第五条第六项修改为“接待、处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检查、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3、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以上”二字删除。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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