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年7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连华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9年4月29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09年5月4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9年6月18日召开了有省环保厅等10多个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决定》的意见。6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决定》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进一步做好贵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有效保护和改善地表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制定《决定》是必要的;《决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修改为“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在第七条第四项中的“高残留”前增加“高浓度”。
3、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采矿、采石、采砂、修建坟墓。”
4、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污染物产生量少的”。
此外,建议对《决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决定》的格式作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林连华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9年4月29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09年5月4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9年6月18日召开了有省环保厅等10多个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决定》的意见。6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对《决定》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进一步做好贵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有效保护和改善地表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制定《决定》是必要的;《决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修改为“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2、在第七条第四项中的“高残留”前增加“高浓度”。
3、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采矿、采石、采砂、修建坟墓。”
4、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污染物产生量少的”。
此外,建议对《决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决定》的格式作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