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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保护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0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印江河保护总体规划,划定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城区景观河道管理范围、重点景区和景点,标明界区,设置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2、在第六条第(一)(二)(三)项和第三、四款中的“自治县”后加上“人民政府”。
  3、将第十七、十八条中的“印江河保护范围内”修改为“印江河”。
  4、将第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或者弃置废渣、土石、生活垃圾及粪便、动物尸体、医疗废弃物等有害有毒物质;”
  5、将第十八条第(六)(十一)项中的“非法”修改为“违法”。
  6、删去第十九条中的第(二)项以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7、删去第二十四条。
  8、《条例》施行日期明确为“2010年1月1日”。
  此外,建议对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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