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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关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0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9年7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广生


省人大常委会: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印江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3月1日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4月15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08年12月25日,委员会协助印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贵阳组织召开有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印江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2009年6月16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召开第九次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环资委、财经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参加,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印江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印江河的保护工作,防治印江河污染,保护其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其资源,保障人民生产生活需要,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体现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不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不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符合印江自治县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常委会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1、将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印江河保护总体规划,划定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城区景观河道管理范围、重点景区和景点,标明界区,设置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2、在第六条第(一)(二)(三)项和第三、四款中的“自治县”后加上“人民政府”。
  3、将第十七、十八条中的“印江河保护范围内”修改为“印江河”。
  4、将第十八条第(六)(十一)项中的“非法”修改为“违法”。
  5、删去第十九条中的第(二)项以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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