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8年8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郑 荣
省人大常委会:
我委于2008年8月1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后,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立法调研,并将文本草案分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地区人大工委和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环保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8月26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四次全体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正的必要性
现行的《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1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省行政复议工作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200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理、决定以及指导与监督等程序作了具体的规范和完善。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为了使《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更好地衔接起来,推进我省行政复议工作,维护好行政复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我省实际出发,对《条例》进行修正是必要的。
《修正案(草案)》共十三项,主要是对《条例》的立法依据、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行政复议的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文本较为成熟,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建议修改的内容
1、将《修正案(草案)》第三项修改为:删去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同时”二字,并在该款第(二项)“法律专业知识”前增加“相关”二字;删去第二款中的“统一的”几字。
2、将《修正案(草案)》第五项修改为: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它组织在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此外,对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还需作进一步的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