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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9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08年9月24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军战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对促进行政机关正确、合法地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年5月2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审理、决定以及指导与监督等程序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完善。为了使我省《条例》与新颁布施行的《实施条例》更好地衔接,保证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在我省的正确实施,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意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几位委员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
  9月2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参加,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委员们提出的修改建议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适应行政复议制度发展的需要,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具有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修正案草案》第三项修改为:删去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同时”二字,并在该款第二项“法律专业知识”前增加“相关”二字;删去第二款中的“统一的”几字。
  2、将《修正案草案》第五项修改为: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在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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