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阳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审议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各组对《贵阳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五条第三项中的“乡村旅游的重大问题”修改为“等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五项中的“审核旅游国债申报项目”修改为“审核旅游业申报国家资金的项目”。
2、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制定资源保护计划,提出防止水土流失、景观破坏的方案”修改为“制定资源保护计划和水土保持、景观保护方案”;在第二款中的“资源保护需要”后增加“和生态环境承载力、安全等因素”。
3、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信用贷款”修改为“资金”。
4、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成效突出”修改为“达到规定条件的”。
5、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9年1月1日”。
此外,还对《办法》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8年9月25日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各组对《贵阳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委员们认为,《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五条第三项中的“乡村旅游的重大问题”修改为“等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五项中的“审核旅游国债申报项目”修改为“审核旅游业申报国家资金的项目”。
2、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制定资源保护计划,提出防止水土流失、景观破坏的方案”修改为“制定资源保护计划和水土保持、景观保护方案”;在第二款中的“资源保护需要”后增加“和生态环境承载力、安全等因素”。
3、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信用贷款”修改为“资金”。
4、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成效突出”修改为“达到规定条件的”。
5、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09年1月1日”。
此外,还对《办法》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0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