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8年11月24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通过地方立法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是发展基层民主,推进企业事务公开,保障职工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协调劳动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的内在需要,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到部分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委征求意见,并在网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同时,于2008年10月7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及专家学者、企业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10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并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促进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民主形式,组织职工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有组织的规范性活动。”
2、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其分公司、子公司、分厂(车间)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一句修改为“其分公司、分厂(车间)也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3、将第八条的“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调为第二款,并表述为“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
4、将第十三条中的“由大会予以确认”一句删去。
5、在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通过竞选”前加上“按照有关规定”。
6、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履行职代会职责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一句修改为“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7、在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的“改组”后加上“裁员”。
8、在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中的“女职工”后均加上“未成年工”。
9、将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和第三项的部分内容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一、二、三项,并修改为“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三)审议并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和分红方案。”将调整后的第一项中的“各项”和第三项中的“并决定”删去,并在第三项中的“奖金”后加上“分配”。
10、在第二十三条加上一项作为第四项,内容为“听取和审议职工奖惩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11、在第二十四条加上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12、在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的“生产经营情况”后加上“环境保护”,将第七项中的“企业年金”删去,在第十二项中的“要求公开”前加上“依法”。
13、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内容为:“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要求公开的其他重要事项。”
14、将第四章各条中的“公司”删去;将第三十一条中的“职工通过”删去,将第三十二条中的“行使职权”修改为“履行职责”。
15、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修改为“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在“处理”前加上“依法”。
16、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给职工”删去,并将第二款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句修改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17、将第三十五条中的“民主权利”修改为“权益”。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通过地方立法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是发展基层民主,推进企业事务公开,保障职工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协调劳动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的内在需要,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寄送到部分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委征求意见,并在网上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同时,于2008年10月7日,召开了有关单位及专家学者、企业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10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并对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促进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民主形式,组织职工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有组织的规范性活动。”
2、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其分公司、子公司、分厂(车间)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一句修改为“其分公司、分厂(车间)也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3、将第八条的“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调为第二款,并表述为“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
4、将第十三条中的“由大会予以确认”一句删去。
5、在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通过竞选”前加上“按照有关规定”。
6、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履行职代会职责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时,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一句修改为“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7、在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的“改组”后加上“裁员”。
8、在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中的“女职工”后均加上“未成年工”。
9、将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和第三项的部分内容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一、二、三项,并修改为“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三)审议并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和分红方案。”将调整后的第一项中的“各项”和第三项中的“并决定”删去,并在第三项中的“奖金”后加上“分配”。
10、在第二十三条加上一项作为第四项,内容为“听取和审议职工奖惩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11、在第二十四条加上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12、在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的“生产经营情况”后加上“环境保护”,将第七项中的“企业年金”删去,在第十二项中的“要求公开”前加上“依法”。
13、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内容为:“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要求公开的其他重要事项。”
14、将第四章各条中的“公司”删去;将第三十一条中的“职工通过”删去,将第三十二条中的“行使职权”修改为“履行职责”。
15、将第三十三条中的“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修改为“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在“处理”前加上“依法”。
16、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给职工”删去,并将第二款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句修改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17、将第三十五条中的“民主权利”修改为“权益”。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