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改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所提意见建议的报告
(2008年3月28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刘晓凯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报告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一法两规定”)进行执法检查所提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请予审议。
2007年5月上旬至6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我省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充分肯定了取得的成绩,指出了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做好整改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省人民政府对整改工作高度重视,及时进行研究和部署。2007年8月,副省长吴嘉甫同志要求省有关部门和市州地政府(行署)对省人大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抓好整改。随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督促省有关部门和市州地政府(行署)将整改情况报省人民政府。9月,省民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对整改任务做了细化分解。11月,省政府督查室再次下发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做到对所提意见和建议条条抓落实,件件有交待,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针对整改过程中少数地方和部门思想上未引起足够重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情况,在今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省人民政府在家主持工作的常务副省长和分管副省长主持召开会议,对“一法两规定”整改工作进行督办。要求省有关部门和市州地政府(行署)切实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觉性,把整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期间,省政府办公厅主动与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沟通,听取意见。
目前,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正在逐步落实和解决。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习和宣传,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的问题
我省是多民族省份,辖3个自治州、11个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55.5%,少数民族人口数量位居全国第三位,占全省总人口的39%。做好民族工作在我省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全局,关系到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和谐贵州。没有民族地区的又好又快发展,就难以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
2005年春节期间,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我省时强调:“贵州作为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较高的省,尤其应该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抓紧抓好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工作。”“一法两规定”为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奋斗、共同繁荣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省人民政府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当作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来抓,并以人大执法检查监督为动力,以组织抓好整改工作为契机,要求各级各部门在整改工作中,把“一法两规定”列入中心学习组的学习内容,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通过学习,率先垂范,自觉地抓好“一法两规定”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切实转变和纠正贯彻执行“一法两规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事、是民族工作部门的事、是少数民族的事等错误认识和观点。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一法两规定”,将学习贯穿于普法教育之中,列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同时,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知识竞赛,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大力宣传“一法两规定”,努力营造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学习宣传,全省干部群众进一步增强了贯彻执行“一法两规定”的自觉性,增强了做好民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关于“全面执行‘一法两规定’,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问题
(一)围绕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切实加强以交通、水利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1、重点扶持,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交通建设项目。2007年,开工建设民族自治地方通乡油路项目60个、1845公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通村公路项目1130个、8300公里,民族自治地方通乡油路、通村公路建设规模均占全省建设总规模的一半以上。已开工建设贵阳至广州高速公路,即将开工建设贵阳至广州快速铁路,途经黔南和黔东南自治州,使两个自治州更紧密融入泛珠三角区,为其发展带来新的机遇。省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在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力争通乡油路(水泥路)、通村公路安排规模占全省总规模的50%以上,到2010年,全省民族自治地方乡镇通油路(水泥路)的比例达到80%以上,行政村通公路的比例达到90%以上;争取5年内全面开工建设我省民族自治地方列入规划的高速公路路段;用二至三个五年计划,实现民族自治地方县县有高速公路连接。
2、进一步加强民族自治地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2007年,投入民族自治地方水利建设资金3.2亿元,比上年增加17%,主要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人饮安全等工程,新增有效灌溉面积9.8万亩,新解决农村人饮安全26.7万人。对台江县台雄水库、安龙县拓仑水库、瓮福灌区建设项目和病险水库进行除险加固治理和建设。通过向国家有关部委争取,已将我省民族自治地方25个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并于2009年底前全部实施。下一步,继续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水利基础建设的支持力度,相关项目优先安排,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水利建设项目占全省总项目的40%以上。
(二)围绕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发展,切实推进以教育、卫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进步。
1、巩固提高“两基”成果。2006年,全省民族自治地方已全面通过省级“两基”验收,省人民政府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巩固“两基”成果。
一是在民族自治地方继续加大投入,改善民族自治地方中小学办学条件。2007年,安排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国债资金1896万元,用于民族自治地方12个乡镇初中学校工程建设;安排寄宿制工程国债资金1450万元,用于民族自治地方19个乡镇寄宿制学校工程建设;安排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456万元,对民族自治地方26个民族寄宿制初中班的贫困学生给予补助,帮助134个校点改善办学条件,投入资金比上年增加9.7%。下一步将继续以实施“农村薄弱学校改造工程”和“农村初中改造工程”为依托,以“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为重点,坚持“建一所完善一所”的原则,加强民族自治地方中小学建设。
二是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从2003年开始,我省开始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到2007年秋季,对全省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扩大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范围,提高补助标准。为体现对我省人口较少民族的照顾,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毛南族学生全部给予生活补助。2007年,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惠及我省全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惠及51万人,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学生23.5万人。
三是切实解决部分地方农村中小学教师缺口问题。2007年,我省在24个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教师1000名,其中少数民族县14个,招聘教师630名。2008年,将继续加大实施力度,重点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从根本上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农村中小学教师缺乏问题。
2、着力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一是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优先在三个自治州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我省46个少数民族县全部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2007年,我省地方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配套标准从2006年的每人每年15元提高到20元,考虑到三个自治州的实际困难,提高部分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是积极改善民族自治地方医疗卫生条件。2007年以来,累计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经费1.5亿元,占全省的52.5%,建设176个医疗卫生机构,为286所乡镇卫生院添置基本的医疗设备。优先安排黔东南自治州和平塘等17个少数民族县的疾病控制中心实验室设备配置建设项目。在全省50个县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其中安排29个少数民族县,占实施县的58%。2008年,将完成所有民族自治地方疾病控制中心设备的配备工作,使民族自治地方疾病预防控制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是加大力度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2007年,选派200名资历长、工作经验丰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城市医生对口帮扶民族自治地方基层医疗机构,帮助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培训民族自治地方所有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村医开展中专学历教育和传染病知识培训。
(三)围绕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逐步建立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我省从2004年起,实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对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范围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对林权所有者每年按每亩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至2007年底,全省纳入中央财政补偿范围的国家重点公益林面积957.3万亩,其中,少数民族自治地方878.5万亩,占总实施面积的91.8%。2007年,我省启动了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对纳入省实施范围的地方重点公益林,对林权所有者每年按每亩0.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向盘县、紫云、关岭、普安、晴隆、平塘、荔波和从江等8个县下达了补偿基金,其中7个是少数民族县。在我省已列入国家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的55个县中,有29个少数民族县。
目前,国家对于其它资源开发和生态建设的相关补偿政策尚未出台,我省建立相应的机制还存在困难,待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再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制定。
(四)围绕继续减少民族自治地方贫困人口和缩小发展差距的目标,扎实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
1、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力度。2007年,安排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扶贫资金5.7亿元,占全省下达资金的53.2%,比上年增长35.6%;对民族自治地方发放小额扶贫到户贷款6.3亿元,占全省的53.4%,比上年增长168.6%;投入以工代赈资金2.6亿元,占全省的63.6%,比上年提高6.3个百分点。2008年下达的第一次财政扶贫资金计划,在资金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安排民族自治地方3.3亿元,占全省的47.5%,同比增长1.7%;安排基本农田配套小水池建设资金4353万元,比2007年增长61%。
2、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实施扶贫开发项目。截至2007年,在民族自治地方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3463个村,占全省的49%。2008年,全省1600个整村推进计划,安排民族自治地方789个村,比2007年增加25个。切实帮助民族自治地方贫困村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支柱产业,优先设立劳动力转移培训教学点,开展劳动力转移和就业培训。国家扶贫开发试点项目优先安排在民族自治地方,2007年,将印江县列为国务院扶贫办“县为单位、整合资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试点项目县;2008年,全省有10个县被列为国务院扶贫办“石漠化贫困地区扶贫开发”试点项目县,其中6个是少数民族县。
3、高度重视人口较少民族毛南族的发展。2007年,省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毛南族发展的工作,并组织专家对毛南族地区经济发展进行调研、指导;制定了《贵州省扶持较少民族(毛南族)发展专项建设规划实施工作方案》;安排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05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毛南族的发展工作,实施项目53个。2008年3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贵州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毛南族)发展专项建设规划》进行了修编,进一步加大资金和项目支持。
(五)按照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要求,完善并落实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是减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免除了一部分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如通乡油路改造、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以及20户以上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无线覆盖)机站更新改造和恢复的配套资金;一部分项目的配套资金由省级承担,如农村校舍维修和寄宿制学校学生的生活费补助地方配套资金;通过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减免了一部分项目的配套资金,如减免国家在我省安排的通县油路、贫困县公路、西部县际公路工程项目配套资金1.25亿元,占应配套资金的34.9%。
二是逐步增加并进一步完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省财政厅制定了《贵州省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办法》,加大补助力度,切实缓解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困难。2007年,对民族自治地方工资性转移支付补助、天然林禁伐减收、退耕还林减收、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征收等政策调整减收等各项补助45.2亿元,为本年度全省补助总额的46.4%。同时,补助民族自治地方“以奖代补”资金14.8亿元,占全省的65%。
三是努力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债务问题。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普九债务问题已进行了调查摸底。通过努力,2007年12月,财政部等中央有关部委已将我省列入全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试点省份,民族自治地方的普九债务问题可望三年内逐步化解。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问题
(一)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选派民族自治地方优秀青年、村支“两委”干部到高校学习深造,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派机关事业单位青年干部到民族乡镇挂职,帮助工作,选拔优秀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在组织“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高校毕业生进村(社区)中,对民族自治地方采取倾斜政策,2007年选聘到村(社区)的高校毕业生共2000人,分配到民族自治地方970人,占48.5%。
(二)在全省公务员招考工作中,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照顾。在近两年的公务员招考中,我省对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自治地方和非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的,给予笔试总成绩再加5分的优惠政策。对报考县及县以下的少数民族考生,放宽学历条件,需大学本科学历的职位可放宽到大专;报考乡镇机关职位的,报考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到中专。为一步加大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力度,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拟制定新的照顾政策,对少数民族考生采取定名额、定比例的办法。在少数民族地区招考计划中,划出专门的名额和职位,对少数民族考生定向招考。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逐步实施。
四、关于“尽快制定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对‘一法两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的问题
省人民政府对民族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今年以来,省长林树森、常务副省长王晓东专门听取了全省民族工作情况汇报,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今年2月,安排省发改委、省民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工作,根据我省少数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研究提出进一步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思路和措施,以及需要国家帮助解决的重大问题,于3月底前提出初步意见报省政府。同时,省政府还争取到国家民委与我省共建贵州民族学院,并于3月13日签署了共建协议,共同努力,为我省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进步培养更多的少数民族人才。
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民委、省国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国土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人口计生委、省信息产业厅、省外事办、省扶贫办、省广电局、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局、黔南、黔东南、黔西南自治州政府等20个部门和地方,已制定出台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进一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省财政厅等4个部门和安顺市政府已草拟了文件,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其余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已经着手开展调查研究。
省人民政府将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各级各有关部门遵守和执行“一法两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一法两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履行好职责,确保“一法两规定”得到遵守和执行。定期检查和听取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的情况,研究解决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监督并采取措施,使违背“一法两规定”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
为切实推进民族地区发展,下一步,我们将在省人大的监督、支持和帮助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一法两规定”,把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民族地区从实际出发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一法两规定”得到全面遵守和落实。
二是进一步做好整改工作。建立省人民政府定期听取并研究民族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省政府领导、省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听取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情况汇报,解决突出问题,切实把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继续深入研究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对策措施。待3月底省发改委、省民委完成调研任务,提出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思路和措施后,组织省有关部门和市州地政府(行署)进行深入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对全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有指导意义,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
我们将在省人大的监督和指导下,自觉依法行政,进一步抓好“一法两规定”的贯彻落实,团结拼搏,真抓实干,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刘晓凯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报告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一法两规定”)进行执法检查所提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请予审议。
2007年5月上旬至6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我省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的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充分肯定了取得的成绩,指出了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做好整改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省人民政府对整改工作高度重视,及时进行研究和部署。2007年8月,副省长吴嘉甫同志要求省有关部门和市州地政府(行署)对省人大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抓好整改。随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督促省有关部门和市州地政府(行署)将整改情况报省人民政府。9月,省民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对整改任务做了细化分解。11月,省政府督查室再次下发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做到对所提意见和建议条条抓落实,件件有交待,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针对整改过程中少数地方和部门思想上未引起足够重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情况,在今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省人民政府在家主持工作的常务副省长和分管副省长主持召开会议,对“一法两规定”整改工作进行督办。要求省有关部门和市州地政府(行署)切实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觉性,把整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期间,省政府办公厅主动与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沟通,听取意见。
目前,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正在逐步落实和解决。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习和宣传,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的问题
我省是多民族省份,辖3个自治州、11个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55.5%,少数民族人口数量位居全国第三位,占全省总人口的39%。做好民族工作在我省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全局,关系到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和谐贵州。没有民族地区的又好又快发展,就难以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
2005年春节期间,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我省时强调:“贵州作为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较高的省,尤其应该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抓紧抓好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工作。”“一法两规定”为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奋斗、共同繁荣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省人民政府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当作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来抓,并以人大执法检查监督为动力,以组织抓好整改工作为契机,要求各级各部门在整改工作中,把“一法两规定”列入中心学习组的学习内容,进一步增强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通过学习,率先垂范,自觉地抓好“一法两规定”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切实转变和纠正贯彻执行“一法两规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事、是民族工作部门的事、是少数民族的事等错误认识和观点。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一法两规定”,将学习贯穿于普法教育之中,列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同时,通过召开座谈会,举办知识竞赛,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大力宣传“一法两规定”,努力营造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学习宣传,全省干部群众进一步增强了贯彻执行“一法两规定”的自觉性,增强了做好民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关于“全面执行‘一法两规定’,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问题
(一)围绕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切实加强以交通、水利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
1、重点扶持,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交通建设项目。2007年,开工建设民族自治地方通乡油路项目60个、1845公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通村公路项目1130个、8300公里,民族自治地方通乡油路、通村公路建设规模均占全省建设总规模的一半以上。已开工建设贵阳至广州高速公路,即将开工建设贵阳至广州快速铁路,途经黔南和黔东南自治州,使两个自治州更紧密融入泛珠三角区,为其发展带来新的机遇。省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在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力争通乡油路(水泥路)、通村公路安排规模占全省总规模的50%以上,到2010年,全省民族自治地方乡镇通油路(水泥路)的比例达到80%以上,行政村通公路的比例达到90%以上;争取5年内全面开工建设我省民族自治地方列入规划的高速公路路段;用二至三个五年计划,实现民族自治地方县县有高速公路连接。
2、进一步加强民族自治地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2007年,投入民族自治地方水利建设资金3.2亿元,比上年增加17%,主要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人饮安全等工程,新增有效灌溉面积9.8万亩,新解决农村人饮安全26.7万人。对台江县台雄水库、安龙县拓仑水库、瓮福灌区建设项目和病险水库进行除险加固治理和建设。通过向国家有关部委争取,已将我省民族自治地方25个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并于2009年底前全部实施。下一步,继续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水利基础建设的支持力度,相关项目优先安排,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水利建设项目占全省总项目的40%以上。
(二)围绕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发展,切实推进以教育、卫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进步。
1、巩固提高“两基”成果。2006年,全省民族自治地方已全面通过省级“两基”验收,省人民政府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巩固“两基”成果。
一是在民族自治地方继续加大投入,改善民族自治地方中小学办学条件。2007年,安排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国债资金1896万元,用于民族自治地方12个乡镇初中学校工程建设;安排寄宿制工程国债资金1450万元,用于民族自治地方19个乡镇寄宿制学校工程建设;安排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456万元,对民族自治地方26个民族寄宿制初中班的贫困学生给予补助,帮助134个校点改善办学条件,投入资金比上年增加9.7%。下一步将继续以实施“农村薄弱学校改造工程”和“农村初中改造工程”为依托,以“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为重点,坚持“建一所完善一所”的原则,加强民族自治地方中小学建设。
二是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从2003年开始,我省开始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到2007年秋季,对全省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扩大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范围,提高补助标准。为体现对我省人口较少民族的照顾,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毛南族学生全部给予生活补助。2007年,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惠及我省全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惠及51万人,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学生23.5万人。
三是切实解决部分地方农村中小学教师缺口问题。2007年,我省在24个县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教师1000名,其中少数民族县14个,招聘教师630名。2008年,将继续加大实施力度,重点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从根本上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农村中小学教师缺乏问题。
2、着力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一是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优先在三个自治州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我省46个少数民族县全部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2007年,我省地方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配套标准从2006年的每人每年15元提高到20元,考虑到三个自治州的实际困难,提高部分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二是积极改善民族自治地方医疗卫生条件。2007年以来,累计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经费1.5亿元,占全省的52.5%,建设176个医疗卫生机构,为286所乡镇卫生院添置基本的医疗设备。优先安排黔东南自治州和平塘等17个少数民族县的疾病控制中心实验室设备配置建设项目。在全省50个县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其中安排29个少数民族县,占实施县的58%。2008年,将完成所有民族自治地方疾病控制中心设备的配备工作,使民族自治地方疾病预防控制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是加大力度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2007年,选派200名资历长、工作经验丰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城市医生对口帮扶民族自治地方基层医疗机构,帮助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培训民族自治地方所有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村医开展中专学历教育和传染病知识培训。
(三)围绕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逐步建立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我省从2004年起,实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对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范围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对林权所有者每年按每亩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至2007年底,全省纳入中央财政补偿范围的国家重点公益林面积957.3万亩,其中,少数民族自治地方878.5万亩,占总实施面积的91.8%。2007年,我省启动了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对纳入省实施范围的地方重点公益林,对林权所有者每年按每亩0.4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向盘县、紫云、关岭、普安、晴隆、平塘、荔波和从江等8个县下达了补偿基金,其中7个是少数民族县。在我省已列入国家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的55个县中,有29个少数民族县。
目前,国家对于其它资源开发和生态建设的相关补偿政策尚未出台,我省建立相应的机制还存在困难,待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再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制定。
(四)围绕继续减少民族自治地方贫困人口和缩小发展差距的目标,扎实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
1、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力度。2007年,安排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扶贫资金5.7亿元,占全省下达资金的53.2%,比上年增长35.6%;对民族自治地方发放小额扶贫到户贷款6.3亿元,占全省的53.4%,比上年增长168.6%;投入以工代赈资金2.6亿元,占全省的63.6%,比上年提高6.3个百分点。2008年下达的第一次财政扶贫资金计划,在资金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安排民族自治地方3.3亿元,占全省的47.5%,同比增长1.7%;安排基本农田配套小水池建设资金4353万元,比2007年增长61%。
2、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实施扶贫开发项目。截至2007年,在民族自治地方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3463个村,占全省的49%。2008年,全省1600个整村推进计划,安排民族自治地方789个村,比2007年增加25个。切实帮助民族自治地方贫困村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支柱产业,优先设立劳动力转移培训教学点,开展劳动力转移和就业培训。国家扶贫开发试点项目优先安排在民族自治地方,2007年,将印江县列为国务院扶贫办“县为单位、整合资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试点项目县;2008年,全省有10个县被列为国务院扶贫办“石漠化贫困地区扶贫开发”试点项目县,其中6个是少数民族县。
3、高度重视人口较少民族毛南族的发展。2007年,省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毛南族发展的工作,并组织专家对毛南族地区经济发展进行调研、指导;制定了《贵州省扶持较少民族(毛南族)发展专项建设规划实施工作方案》;安排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05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毛南族的发展工作,实施项目53个。2008年3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贵州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毛南族)发展专项建设规划》进行了修编,进一步加大资金和项目支持。
(五)按照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要求,完善并落实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是减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免除了一部分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如通乡油路改造、通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以及20户以上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无线覆盖)机站更新改造和恢复的配套资金;一部分项目的配套资金由省级承担,如农村校舍维修和寄宿制学校学生的生活费补助地方配套资金;通过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减免了一部分项目的配套资金,如减免国家在我省安排的通县油路、贫困县公路、西部县际公路工程项目配套资金1.25亿元,占应配套资金的34.9%。
二是逐步增加并进一步完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省财政厅制定了《贵州省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办法》,加大补助力度,切实缓解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困难。2007年,对民族自治地方工资性转移支付补助、天然林禁伐减收、退耕还林减收、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征收等政策调整减收等各项补助45.2亿元,为本年度全省补助总额的46.4%。同时,补助民族自治地方“以奖代补”资金14.8亿元,占全省的65%。
三是努力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债务问题。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普九债务问题已进行了调查摸底。通过努力,2007年12月,财政部等中央有关部委已将我省列入全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试点省份,民族自治地方的普九债务问题可望三年内逐步化解。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问题
(一)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选派民族自治地方优秀青年、村支“两委”干部到高校学习深造,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派机关事业单位青年干部到民族乡镇挂职,帮助工作,选拔优秀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在组织“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高校毕业生进村(社区)中,对民族自治地方采取倾斜政策,2007年选聘到村(社区)的高校毕业生共2000人,分配到民族自治地方970人,占48.5%。
(二)在全省公务员招考工作中,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照顾。在近两年的公务员招考中,我省对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自治地方和非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的,给予笔试总成绩再加5分的优惠政策。对报考县及县以下的少数民族考生,放宽学历条件,需大学本科学历的职位可放宽到大专;报考乡镇机关职位的,报考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到中专。为一步加大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力度,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拟制定新的照顾政策,对少数民族考生采取定名额、定比例的办法。在少数民族地区招考计划中,划出专门的名额和职位,对少数民族考生定向招考。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逐步实施。
四、关于“尽快制定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对‘一法两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的问题
省人民政府对民族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今年以来,省长林树森、常务副省长王晓东专门听取了全省民族工作情况汇报,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今年2月,安排省发改委、省民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工作,根据我省少数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研究提出进一步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思路和措施,以及需要国家帮助解决的重大问题,于3月底前提出初步意见报省政府。同时,省政府还争取到国家民委与我省共建贵州民族学院,并于3月13日签署了共建协议,共同努力,为我省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进步培养更多的少数民族人才。
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民委、省国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国土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人口计生委、省信息产业厅、省外事办、省扶贫办、省广电局、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局、黔南、黔东南、黔西南自治州政府等20个部门和地方,已制定出台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进一步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规范性文件;省财政厅等4个部门和安顺市政府已草拟了文件,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其余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已经着手开展调查研究。
省人民政府将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各级各有关部门遵守和执行“一法两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一法两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履行好职责,确保“一法两规定”得到遵守和执行。定期检查和听取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的情况,研究解决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监督并采取措施,使违背“一法两规定”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
为切实推进民族地区发展,下一步,我们将在省人大的监督、支持和帮助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一法两规定”,把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指导,加大扶持力度,支持民族地区从实际出发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一法两规定”得到全面遵守和落实。
二是进一步做好整改工作。建立省人民政府定期听取并研究民族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省政府领导、省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听取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情况汇报,解决突出问题,切实把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继续深入研究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对策措施。待3月底省发改委、省民委完成调研任务,提出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思路和措施后,组织省有关部门和市州地政府(行署)进行深入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对全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有指导意义,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
我们将在省人大的监督和指导下,自觉依法行政,进一步抓好“一法两规定”的贯彻落实,团结拼搏,真抓实干,为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