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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2012年11月2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可

省人大常委会:

  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交由环资委办理后,我委将《条例(草案)》及时发送省直相关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2日,召开法规征求意见论证会,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等12个部门的意见。《条例(草案)》列为本届常委会的立法调研项目以来,环资委每年派人参与有关的调研工作。2012年,《条例(草案)》作为常委会的正式立法项目后,环资委派员自始至终参与了法规的起草、调研、论证。11月6日,环资委召开第23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随着工业强省战略的推进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矿业经济在全省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2011年全省有矿山企业7848个,矿业总产值878.72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15.39%。这些年来,通过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总体上看,我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呈逐年下降趋势。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对监督管理的规定比较原则,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际中,存在着执法机制不健全、执法手段不完善、执法行为不规范、地方政府的职责不明确、法律责任不具体等问题。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矿业秩序,而且破坏了良好的生态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把贵州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能源基地、资源深加工基地和做大做强能源产业战略目标的实施。为了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矿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省委提出的“两加一推”和工业强省的目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制定《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十分必要和迫切。《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一)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二)将第五条第四项中的“涉嫌”二字改为“有”,将第七项中的“停止”二字改为“暂停”。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经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当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同时,将第六条第二款作为第七条,并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结果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信息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告知探矿权、采矿权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

  (四)删除第九条第三款。

  (五)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单位依法及时予以制止”。

  (六)将第十二条中的“《贵州省行政执法证》”改为“有效证件”。

  (七)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

  此外,还须对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作进一步技术规范处理。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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