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八条第五项和第七项中的“矿产资源”删去。
2、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应当进行制止”修改为“有权进行制止”。
3、将第十六条中的“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文明执法,出示有效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修改为“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证件,文明执法”。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3年3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3年1月17日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第八条第五项和第七项中的“矿产资源”删去。
2、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应当进行制止”修改为“有权进行制止”。
3、将第十六条中的“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文明执法,出示有效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修改为“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证件,文明执法”。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3年3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