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扶贫对象”之前增加“贫困地区和”。
2、在第三十二条“等部门”之后增加“或者单位”。
3、在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应当组织”之后增加“或者协调”;将“企事业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3年3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3年1月17日
本次会议对《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吸收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在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扶贫对象”之前增加“贫困地区和”。
2、在第三十二条“等部门”之后增加“或者单位”。
3、在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应当组织”之后增加“或者协调”;将“企事业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3年3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