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消防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1月17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2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2年11月2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6日召开了有省消防总队等10多个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条例》的意见。12月2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删去第十三条最后的“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将第三十五条中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修改为“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3、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孔明灯等无人控制载有明火的飞行器具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法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2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2年11月2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12年11月26日召开了有省消防总队等10多个单位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条例》的意见。12月2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会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删去第十三条最后的“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将第三十五条中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修改为“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3、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孔明灯等无人控制载有明火的飞行器具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法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