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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消防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会议对《贵阳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十三条最后的“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将第三十五条中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修改为“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3、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孔明灯等无人控制载有明火的飞行器具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法销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3年3月1日”。

  此外,还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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