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1月4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路 良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提高我省食品安全的整体水平,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工委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和召开专题论证会。2016年12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参加,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六条第五款、第六款合并作为第五款,内容修改为:“其他食品安全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据各自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等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3.第十一条修改为:“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等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并公布。开展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公开、公平、择优、便民的原则确定并公布。”
4.第四章章名及本章相关条款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中增加“小餐饮”。
5.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内容为:“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禽畜类动物;
“(二)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排烟、防蝇、防尘、防鼠、存放垃圾或者废弃物等容器、设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6.原第三十条调整为第三十一条,并将第四项修改为:“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项目和生产设施设备相关材料”。
7.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内容为:“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登记证书载明的经营项目范围内生产经营;
“(二)不得进行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制售;
“(三)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不得交叉污染;
“(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小餐饮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六)禁止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七)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按照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8.删去原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9.第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0.删去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的“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合格证”。
11.删去原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12.原第九十一条调整为第八十八条,并将第一项修改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地、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散装或者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内容为:“小餐饮,是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餐饮服务基本特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删去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三次审议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