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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的议案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4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省人大常委会:

  为更好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民族乡合法权益,切实推进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政府有关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拟定了《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已经2016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2016年11月 日

  关于《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

  的起草说明

  (2017年1月4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唐 林

省人大常委会: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对《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我省有53个常住少数民族,其中17个世居少数民族,有14个世居少数民族都单独或联合建立了民族乡,民族乡数量在全国居首位。我省先后颁布实施了《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贵州省实施〈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促进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在民族乡的保护和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一些地方撤乡建镇或街道办事处,导致民族乡数量减少,民族乡已从2011年的253个减少到目前的193个;二是民族乡大多地处偏远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发展相对滞后,人民生活水平普遍不高,已成为我省脱贫攻坚、同步小康的短板;三是民族乡基础薄弱,人才储备不足,制约了当地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为保障民族乡合法权益,促进民族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条例(草案)》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2014年,省政府法制办、省民宗委邀请省人大民宗委、省人大法工委成立起草小组,开展《条例(草案)》的调研和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先后赴铜仁市、毕节市、六盘水市、贵阳市、黔东南州等地开展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及部分县(市、区)的意见,还在贵州省人民政府网和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并经2016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民族乡的保护。为加强对民族乡的保护,《条例(草案)》规定,民族乡不得撤销或者合并,确实需要撤销或者合并的,应当按程序报批;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加强民族乡生态文明建设,对民族特色村寨建设和民族传统手工艺规模化、产业化给予扶持;设定“民族文化生态示范乡”命名条件和程序,加强对民族乡文化生态的保护。

  (二)民族乡的经济发展。当前,我省正大力实施大扶贫、大数据战略行动,给民族乡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为促进民族乡经济加快发展,《条例(草案)》对支持民族乡扶贫开发、产业发展、旅游开发、移民搬迁、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电子商务发展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民族乡的社会发展。针对民族乡基础薄弱、人才储备不足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在民族乡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加快卫生事业发展,同时对民族乡培养和招录干部以及人才交流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为民族乡的保护和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以促进民族乡社会全面发展。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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