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3月28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路 良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法制化,重新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于2015年10月分送各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召开了省直有关单位及专家学者、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代表参加的论证会,听取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2016年3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经委的有关人员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除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删除第五款。
2.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具备交易评标(评审)、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的办理条件,执行统一的交易规则、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第二款中“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修改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阻碍和排斥市场主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市场”。
3.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二款:内容为:“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4.第七条第一款最后增加“将信用记录或者信用报告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场禁入”。
5.第八条最后增加“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第九条最后增加“并在其门户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
7.第十条在“国家秘密”后增加“不适宜进行招标”。
8.第十四条中的“书面”修改为“通过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
9.第十六条最后增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招标文件规定的”修改为“招标公告明确的”。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通过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公开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通过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公开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通过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公开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1.在第二十条中“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前增加“通过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
12.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人不得以业绩、奖项及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参与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13.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产生的疑问需要招标人澄清答复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明确的交易平台网站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该网站公开解答。”
14.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5.在第二十七条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后增加“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16.在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末增加:“逐步推进专家远程异地评标。”
17.第三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18.第三十九条“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前增加“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
19.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和信用担保提供保证。”
20.第四十一条中的“中标候选人公示”修改为“书面合同签订后”。
21.第四章章名修改为“投诉与受理”。
22.删除第四十六条。
23.删除第四十九条中的“招标无效,可以对招标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4.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同时废止”。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