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贵州省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4年7月29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贵新
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4年6月21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在《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宗委派员提前介入,参加了法规的起草、调研及修改论证。我委收到条例(草案)》后,即致函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7月8日召开了有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省直部门29个单位参加的征求意见会议。会后,我们对有关部门所提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并于7月9日,民宗委召开第八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省是多民族省份,少数民族常住人口1255万人,占全省常住人口的36.11%,少数民族人口总量和人口比重在全国列第4位和第5位。3个自治州、11个自治县、216个民族乡国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8%。全省各族群众团结一致,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奋斗,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全省的改革发展稳定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了将国发2号文件中确定建设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的国家战略,纳入制度化建设,把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梳理、归纳和总结,提升为规制设计,予以坚持和完善。将民族工作和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予以明确和巩固。制定《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十分必要。《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在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前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
(二)监督实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绩效目标的完成;
(三)指导和检查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四)协同有关部门调处各类民族矛盾纠纷;
(五)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民族节庆活动;
(六)其他需要参与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3.在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相互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原第一、二款顺延调整为第二、三款。
4.在第十三条中“文化”后增加“、体育”二字。
5.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修改为“省、市(州)、县(市、区)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6.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少数民族特殊饮食习惯需要,引导支持在车站、码头、机场、学校等建立清真饮食的服务设施和网点”。
此外,还须对个别条款的文字表述作进一步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