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贵州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4年7月29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沈 芹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交由省人大农委办理后,我委将《条例(草案)》分别函送相关市(州)人大常委会及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于6月23日召开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等17家单位参加的法规论证会,并赴贵阳市、贵安新区征求意见。在《条例(草案)》的形成过程中,委员会派员参与了调研、起草、论证等工作。在此基础上,于7月8日召开第十六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是目前我省最大的跨流域调水水利枢纽工程,建成后可向贵阳市、安顺市、贵安新区以及其他5个县、36个乡镇供水,解决7县49个乡镇36.4万头牲畜饮水和65.14万亩耕地灌溉,年调水量7.41亿m3。该工程既是解决黔中地区城乡人畜饮水安全的重大民生水利工程,也是贵阳市、安顺市、贵安新区未来发展的水资源承载基础,是推动黔中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对促进黔中区域水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贵州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粮食自给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保障和实现这一黔中地区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工程建成后安全、良性运行,切实发挥工程效益,制定与工程实际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确保工程管理和保护有法可依是十分必要的。《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六条,分别明确了工程监管体制和责任主体,对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作出了界定,对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和供水水质安全等有明确规范,内容基本涵盖水利枢纽工程管理保护工作的各个方面。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工程管理与保护”。
2.删去第八条中“审批”二字。
3.将第十一条中“禁止下列行为”修改为“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第(六)项“专用输电”前增加“黔中水利枢纽工程”。
4.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单列,作为第二款,修改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涉及黔中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审批等相关行政许可时,应当征求省黔中水利建管机构的意见”。
原第二款调整为第三款,并将其中“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第一款所列活动”。
5.将第十六条第一句单列为一条,并调整至第十一条之前;同时将第二句调整至第十四条前并单列为一条。
6.在第十九条第一款“水行政主管部门”后增加“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将第一款与第二款位置对调。
7.将第二十条的“农业灌溉”调整到“工业用水”之前。
8.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凯掌水库”后增加“克酬水库”。
9.将第二十五条“抗旱、防汛……调水的”修改为“因抗旱调水、防汛或排涝使用调水设施的”。
10.在第二十六条“水质污染”后增加“水源地生态破坏”。
11.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三项修改为以下四项: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的现场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12.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几字。
此外,还对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