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公园 禁止捕捞、放生动物
《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12月1日施行湿地公园 禁止捕捞、放生动物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和《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两项法规将于2013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为了放生也不能捕捉动物。
■ 湿地公园里,禁止捉动物、放生
为保护湿地资源,《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结合贵阳市湿地公园管理的实际,设定了十一项禁止行为。
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捕捉陆生野生动物。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捕捞水生动物,确需捕捞的,应当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捕捞。违者将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同时,未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放生动物。
此外,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采摘花木、践踏花圃;在未经允许的区域宿营、烧烤、吸烟;在未经允许的河段或者水域钓鱼、游泳、划船;未经允许使用扩音设备;洗涤、漂染,乱扔垃圾;损毁绿化、公共设施;开(围)垦湿地,改变湿地用途;取土、挖砂、采石;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行为。
为维护公园内行车秩序和游人的安全,《规定》提出,除应急抢险等执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儿童车、保洁车等非机动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湿地公园。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违者将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社区工作怎么样 群众满意是关键
被誉为“贵阳经验”的《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提出了“政府向居民委员‘购买服务’”的最新理念,《条例》指出:政府职能部门和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向社会组织、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购买服务。购买双方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及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新型社区的管理工作做得怎么样,必须老百姓来考核。《条例》明确,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符合社区工作实际的双向考核机制,制定以群众满意度为主要标准的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将社区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重点考核社区为民服务、社会管理、社会稳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考核评价社区工作,应动员、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听取社区居民意见,并且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或者机构实施。(作者: 胡锐 编辑: 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