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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9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卫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和《贵州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推动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建设节约型社会,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后,分送部分市、州、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2013813日,召开了省直有关单位及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8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和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删去第一条中的“加快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

2、将第五条第一款中“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修改为“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3、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加全民的节能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刊播节能公益性广告等进行节能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节能的社会氛围。”

4、在第九条第二款末增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完善能源管理标准体系”。

6、将第十五条中的“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修改为“应当执行节能审查意见”。

7、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内容为:“建立并完善节能服务体系。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节能服务机构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8、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9、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鼓励构建结构合理、布局优化、功能配套、运作高效的现代化道路运输物流网络体系,提高运输效率和车辆实载率,降低空驶率。”

10、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将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纳入各级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11、在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后增加“进行技术创新”。

12、在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鼓励企业参与节能量交易和碳交易,推进节能市场化。”

13、删去第四十八条中“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14、删去第四十九条。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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