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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6日 打印本页 关闭 【字体:

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3925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郑 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内务司法委员会于201395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议案后,进行了认真研究,将《条例(草案)》文本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此前,在《条例(草案)》的调研和起草过程中,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前介入,参与前期立法调研、文本起草和修改,并于910日召开论证会,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综治办、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内务司法委员会于911日召开全体会议,并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咨询专家列席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要求,要努力推进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法制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为鼓励见义勇为,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条例(草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申报确认、表彰奖励和权益保护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我省实际,文本较为成熟,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建议修改意见
  1、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具体工作由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承担;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应当协助同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好见义勇为确认、表彰奖励、抚恤慰问、权益保障等工作。见义勇为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在第六条第一款“卫生”后加上“司法行政”一句。

3、在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模范”后增加“或者先进个人”一句。

  4、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此外,还需对个别条款的文字作进一步的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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