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专利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贵州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
《贵州省专利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4年11月26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建富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于10月16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专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按照法定的审议程序,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将《条例(草案)》送各市(州)人大教科文卫委、省直有关单位、部分高校广泛征求意见。作为起草小组的成员单位,我委提前介入,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8次参与法规草案起草论证会,组织有关部门赴云南、辽宁、北京等省(市)开展立法调研,赴遵义市、黔东南州等地调研和听取意见。在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11月4日我委召开了省政府法制办、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等18个省直有关单位相关同志共30余人参加的法规论证会,经梳理汇总,共收到意见建议28条,并予以充分采纳和吸收。同日,召开教科文卫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现行《贵州省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2003年制定施行的,该《条例》实施以来,对加强我省的专利保护工作,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我省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专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解决当前专利事业发展中面临的新问题,需要对促进专利申请、实施、激励技术创新和完善专利保护等问题予以更好地规范和引导,推动专利的创造和运用。因此,重新制定《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二、条例的重点内容
(一)明确政府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专利统筹规划、健全体系、保障经费等工作,设立专项资金和专利奖,激励专利创造和运用。
(二)体现服务理念
《条例(草案)》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加强专利信息服务、公益性援助,将专利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支持发明人、设计人创造和运用专利。
(三)营造良好氛围
《条例(草案)》规定应当在全社会普及专利知识,在学校培养创新观念和专利意识,加强专利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创造有利于专利事业发展的法制环境。
三、具体的修改意见
1.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
2.将第十六条第三项改为:“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侵权行为人又故意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的”,同时删去第四项中的“行为”。
3.删去第十八条。
4.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受理后,专利管理部门审查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5.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的“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改为“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各类”;并将“专利知识普及教育”改为“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将第二款中的“专利知识”改为“知识产权内容”;删去第三款中的“在高等院校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
7.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防止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流失或者侵犯专利权,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同时删去第一、二项中的“实施”。
8.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的“设立专利管理工作机构”改为“明确专利管理工作机构”。
9.将第四十九、第五十条合并;并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拒绝”,将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提供虚假证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案件的专利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个别条款文字需作技术规范处理。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