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7年9月 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主任委员 侯正茂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到2018年1月任期届满,届满之前需选举产生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这次省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是在我省决胜脱贫攻坚、同步全面小康的关键时期进行的。做好这次换届选举工作,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加强国家政权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广泛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全力实施我省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奋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选举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起草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现就决定(草案)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应选代表总名额
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通知》(常办明发〔2017〕26号)精神,“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仍按1997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执行,不再重新确定。”因此,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仍为607名。
二、关于各市、自治州、驻黔中国人民解放军代表名额
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明确:“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我国人口总数略有增加,但总体结构变化不大,分配给各地的代表名额以保持稳定为宜。”我省十二届人大以来,各市、自治州未出现人口较大变动的情况。因此,各市、自治州应选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与第十二届相同。驻黔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代表名额与十二届相同。
三、关于少数民族和归侨、侨眷代表名额
按照选举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为保证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名额,我省历届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占代表总名额的比例,都是与少数民族人口数占我省总人口数比例相当。为此,决定(草案)规定:“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占代表总名额的比例与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人口的比例相适应,人口特少的聚居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除上述分配给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外,各少数民族还可以在各选举单位的选举中,依法按程序被提名选举为省人大代表。
选举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因此,决定(草案)规定:“归侨、侨眷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四、关于代表结构
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选举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根据这一规定和中央、全国人大有关精神,为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保障我省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决定(草案)规定:“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所增加;妇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提高;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的比例要依法得到保证。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党外代表人士应当有适当比例。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
五、关于代表选举时间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到2018年1月任期届满,届满之前两个月内需选举产生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此,决定(草案)规定:“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17年12月选出。”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