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04年5月24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郑 荣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交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办理后,内务司法委员会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立法调研,致函九个市州地,广泛征求意见,并召开了有省军区、省公安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于5月14日召开内务司法委员会第12次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正的必要性
《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并于1995年9月颁布施行。《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征兵工作、保障我省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进行修改后,200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又作出了《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我省《条例》的一些规定与国家的规定已不尽一致,加上《条例》对实施后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相应的规定,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因此,根据法制统一原则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条例》进行修正是十分必要的。
《修正草案》对原条例的5个条文作了修改,删除条文8条,新增条文5条,主要针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退伍军人安置、适龄公民拒绝和逃避兵役登记及征集的处罚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正后的《条例》条文共26条。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修正草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建议修改的内容
1、在《条例》第一条中增加“《征兵工作条例》”为立法依据。
2、将《条例》中“县(市、区)”及“县、市”的表述统一为“县(市、区)”。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贵州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郑 荣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交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办理后,内务司法委员会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立法调研,致函九个市州地,广泛征求意见,并召开了有省军区、省公安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于5月14日召开内务司法委员会第12次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正的必要性
《贵州省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并于1995年9月颁布施行。《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征兵工作、保障我省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进行修改后,200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又作出了《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我省《条例》的一些规定与国家的规定已不尽一致,加上《条例》对实施后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相应的规定,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因此,根据法制统一原则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条例》进行修正是十分必要的。
《修正草案》对原条例的5个条文作了修改,删除条文8条,新增条文5条,主要针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退伍军人安置、适龄公民拒绝和逃避兵役登记及征集的处罚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正后的《条例》条文共26条。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修正草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建议修改的内容
1、在《条例》第一条中增加“《征兵工作条例》”为立法依据。
2、将《条例》中“县(市、区)”及“县、市”的表述统一为“县(市、区)”。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