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的意见
(2004年5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保障代表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人大代表工作的认识
(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保障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做好代表工作的基本准则,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主体的认识,强化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意识和为代表行使职权提供服务保障的意识,增强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省人大代表是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人大代表工作,是做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基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拓展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渠道,坚持以代表为主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桥梁纽带作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作用和实施宪法、法律、法规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省人大代表联系制度
(一)坚持和完善邀请省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活动制度。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的议题,一般应邀请4名以上省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开展调研、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应邀请相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
(二)坚持和完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省人大代表的制度。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省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和征询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基层进行调研和开展执法检查时,应邀请所在地的省人大代表参加,或就地就近走访人大代表,或召开座谈会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
(三)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省人大代表可以就宪法、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本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等,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省人大代表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可将约见的主要事项用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提出,由有关部门负责联系安排。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并在30日内答复代表。对无故推诿代表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四)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接待室接待代表。省人大代表工作部门负责接待和处理省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重要的来信来访,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批办和接待。
(五)发挥省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作用。对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在起草、论证、修改的过程中,要采取多种方式征求省人大代表的意见。
(六)建立和健全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省人大代表制度。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本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和工作需要,注意联系熟悉本委员会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省人大代表,在组织视察、调研、评议和开展执法检查时,应邀请相关代表参加。
三、进一步改进代表视察方式,注重视察效果
进一步改进代表视察方式。按照“小型、专题、深入、实效”的要求,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选择人民群众关注的有关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组织代表视察。在组织代表视察时,要轻车简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听实话,摸实情,讲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四、进一步加大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力度
要加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办理工作的力度,增强办理实效。对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每年要选择若干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并为社会关注的建议件,作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件交由有关部门办理,在承办单位办理的过程中,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听取有关机关办理情况汇报,提出意见,督促落实。提出建议意见的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应退回重新办理。对重新办理后仍不满意的,应责成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当面向代表说明。
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代表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条件
(一)建立和完善省人大代表学习培训制度,提高其履职能力。每届省人大换届以后,要对新当选的省人大代表集中进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关知识的专题培训,寄送与代表履行职务有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资料,为代表依法履行职务和知情知政提供方便。
(二)依法维护省人大代表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和社会应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司法机关提请许可对省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应将案情和主要证据材料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主任会议审议时,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到会作说明,许可后,方可执行,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为依法保障代表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人大代表工作的认识
(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保障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做好代表工作的基本准则,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主体的认识,强化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意识和为代表行使职权提供服务保障的意识,增强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省人大代表是省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人大代表工作,是做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基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拓展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渠道,坚持以代表为主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桥梁纽带作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作用和实施宪法、法律、法规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省人大代表联系制度
(一)坚持和完善邀请省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活动制度。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的议题,一般应邀请4名以上省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开展调研、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应邀请相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
(二)坚持和完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省人大代表的制度。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省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和征询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基层进行调研和开展执法检查时,应邀请所在地的省人大代表参加,或就地就近走访人大代表,或召开座谈会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
(三)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省人大代表可以就宪法、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本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等,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省人大代表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可将约见的主要事项用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提出,由有关部门负责联系安排。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并在30日内答复代表。对无故推诿代表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四)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接待室接待代表。省人大代表工作部门负责接待和处理省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重要的来信来访,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批办和接待。
(五)发挥省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作用。对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在起草、论证、修改的过程中,要采取多种方式征求省人大代表的意见。
(六)建立和健全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省人大代表制度。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本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和工作需要,注意联系熟悉本委员会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省人大代表,在组织视察、调研、评议和开展执法检查时,应邀请相关代表参加。
三、进一步改进代表视察方式,注重视察效果
进一步改进代表视察方式。按照“小型、专题、深入、实效”的要求,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选择人民群众关注的有关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组织代表视察。在组织代表视察时,要轻车简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听实话,摸实情,讲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四、进一步加大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力度
要加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办理工作的力度,增强办理实效。对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每年要选择若干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并为社会关注的建议件,作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督办件交由有关部门办理,在承办单位办理的过程中,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听取有关机关办理情况汇报,提出意见,督促落实。提出建议意见的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应退回重新办理。对重新办理后仍不满意的,应责成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当面向代表说明。
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代表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条件
(一)建立和完善省人大代表学习培训制度,提高其履职能力。每届省人大换届以后,要对新当选的省人大代表集中进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关知识的专题培训,寄送与代表履行职务有关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资料,为代表依法履行职务和知情知政提供方便。
(二)依法维护省人大代表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和社会应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司法机关提请许可对省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应将案情和主要证据材料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主任会议审议时,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到会作说明,许可后,方可执行,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